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个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罢免。当法人股东选定的董事因法人内部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必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此外,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增加几名工作董事,并在下一届股东大会上予以认可。公司管理机构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与其他董事相同。
执行董事任命书格式
任命,执行,任命书,下发,经办,公司执行董事任命书格式总经办(2009)字号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具体任命如下:任命为,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执行及监督公司董事会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任命同志为,主要负责工作,执行及监督公司董事会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职务调整后,薪资相应调整。特此通告总经办签发:日期:抄报:总经理下发:存档: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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