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报销费用报销规定
时间:2023-07-04 09:54:22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工伤保险住院报销范围

工伤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包括医疗费及住院费。具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和工伤相关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和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诊、工伤发生当日起七天以内的住院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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