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时间:2023-04-29 17:12:02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二,航空旅客物品损害的责任构成

1、旅客的行李客观上有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损害后果。

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还含自理行李。因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划分、在于在运输中负责照管者不同。自理行李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只意味在旅客主观上有过失的事件内承担责任,如自己丢失、保管不善而损坏等。但因航空事故致自理行李损失,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2、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定地点和期间,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支付或转运的机场外的陆海、内河运输过程,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3、不存在法定负责事由,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得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1)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予赔偿。

(2)承运人证明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航空旅客物品损害的赔偿标准

当前中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

1、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30美元;

2、国内航线的标准更低:根据1996年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托运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金额的上限是每公斤50元,且每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2000元。即使根据2006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于行李灭损的赔偿最高也不超过每公斤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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