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的权利如何保障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减少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孕期休假后被解除生育检查的,女职工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在2013年5月2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由于怀孕期间血压高、先兆流产,医院建议秦某休息15天,并为秦某出具了诊断证明。餐饮公司收到秦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后,认为秦某的请假手续不全,通知要求秦某于5月2日提交原始病历、处方和收据,秦某请假手续不全的情况向公司发了声明
,餐饮企业病假制度中的病假部分只描述为“按国家规定”,没有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告知的文件。因此,在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餐饮公司以秦某提交的请假手续不完整为由,声称秦某提交的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随后发现,秦某旷工明显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孕妇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所致,秦某怀孕的事实得到了餐饮公司的认可。因此,在与秦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证明秦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餐饮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不接受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最后,法院认定饮料食品公司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罪,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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