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具体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具体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企 业 破 产 的 法 律 规 定 有 哪 些 ?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实施细则、《破产重整条例》等。这些法规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破产清算:企业破产后,需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清算程序包括资产保全、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环节。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组应依法成立,并对企业财产进行清单、评估和拍卖。
2. 破产重整:企业破产后,债务人仍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通过重整来调整债务结构、提高债务偿还率。重整程序主要分为债务人自行重整和法院指定重整。
3. 破产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和解协议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
4. 破产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应在法定时限内行使,且不受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的限制。
5. 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与重整投资人就重整计划达成协议,通过一定程序对债务进行调整。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6. 破产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就和解协议达成协议,和解债权人需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需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债务人的正常民事行为。
7. 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生存,成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共益债权和破产债权。共益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破产债权按照其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
8. 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时,破产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催告费用等,用于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较为复杂,涉及到的程序和环节较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含多个程序和环节,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进行清偿。若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可进行重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撤销、破产重整计划、破产和解协议、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等。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循法规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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