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情形,欠债者的配偶或子女的资产无法直接用来抵偿债务。
然而,若此债务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欠债者的配偶将必须承担起还债之责,其财务状况也可能因此面临执行。
夫妻共有债务主要指在婚姻关系内产生,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负担的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两人同时签署贷款文件或是双方中某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共同意思表达所引起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施行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基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有债务范畴。
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则并非夫妻共有债务;
不过,假设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表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妇各自的共同意愿,那么此类债务仍可归属为夫妻共有债务。
至于子女,如其未曾担任债务的保证人或共同债务人,亦未参与接受欠债者资产的相关交易以逃避债务,便不能执行子女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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