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若网贷系由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规模,则通常情况下其配偶的财产不应被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然而,若债权方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一规定将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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