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其中,工伤(职业病)所致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类为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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