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程序是先做好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然后法庭调查,当庭举证质证。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情形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程序是:
1.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2.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二、反诉与本诉什么情形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本诉和反诉所需满足什么条件
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n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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