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审判活动权。
(2)独立发表意见权。
(3)获得履职保障权。
(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
(5)案件表决权。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
(9)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2.人民陪审员有以下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审员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以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这几项条件。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与法官一样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人民陪审员职责是什么
1.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案卷是诉讼的纸质载体,是当事人纠纷的物化体现,有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能比较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
2.参与庭审,敢于发问。庭审是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平台。在庭审中,陪审员主要参与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如何发问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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