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再审理放弃部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为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许可诉讼,案件审理终止;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共计7800元,由被告高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东
审判员常某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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