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予立案决定书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28 09:02:38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不予立案的情形

1、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2、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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