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书范本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号
控告人: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
三、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受害人如何办?
1、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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