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时间:2023-08-09 10:21:14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是必须为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

去当地食药监局进行考核办理。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经审核合格。领取证书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无以上证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替人代领,代领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连锁单位集体领取,应由单位总部提供统一领证证明。

3、如考核前未提供健康证、毕业证等报名所需资料原件的,需携带补齐证件验证。

食品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具有否决权,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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