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对荒山、沟壑、丘陵、丘陵、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荒山、,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的滩涂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中人人享有份额的合同。
与家庭承包相比,其他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四荒”和养殖水面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利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等。家庭承包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如下:
首先,承包人不同。家庭承包人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也可以是经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二,缔约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承包方式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和果园、蚕场、养殖水面等零星土地。三是土地承包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集体组织中人人有份。其他形式的合同并不是每个人的平均合同。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四,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形式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保护权利有不同的方式。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其他形式的缔约受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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