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是否不会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时间:2023-05-07 10:33:24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介绍】

王女士于2012年7月26日加入一家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其中规定王女士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9日,公司发现王女士未经授权向其个人电子邮件发送了公司财务数据和上市材料共21份副本,因此立即通知在家的王女士前往公司了解情况。王女士承认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诺在5月13日前赔偿公司4700元。同时,双方签订协议:若王女士擅自将上述21项资料泄露给第三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5月1日,王女士辞职。6月15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女士按照协议支付4700元作为补偿。这一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她不需要向该单位支付赔偿金。庭审后,法院认为,王女士仅将信息发送至其个人邮箱,未向第三方披露,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雇主和雇员可以就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的事项达成协议。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保密性、经济性、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等特征,实用性与保密性兼备。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应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2)雇员的行为侵犯了雇主在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3)雇员的侵权行为给雇主造成了损失。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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