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公证需要材料都有哪些
时间:2023-02-28 14:32:34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2)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应提交结婚证;

(3)遗嘱内容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存款、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的产权凭证或证明;

(4)立遗嘱人已经拟定自书遗嘱的应一并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办理遗嘱公证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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