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需哪些材料
遗嘱公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遗嘱公证有什么优势
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遗嘱公证有如下优势:
1.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3.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三、遗嘱公证的注意问题
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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