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一、离婚后如何再变更监护人的手续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说到这里,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二、离婚后是否具有监护权
享有有监护权。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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