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的陆续的出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医药费按发票;
2、误工费: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按票据;
5、住宿费: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
7、营养费: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
8、鉴定费:鉴定费凭票据;
9、残疾赔偿金;
13、死亡赔偿金: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
1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
15、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
一、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怎样认定交通事故侵权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
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具体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因此有人将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导致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有些情况完全由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则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
(三)因果关系
如何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减轻机动车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各国通过制定特别法对机动车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法官可以推定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成立。这种规则对于保护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其实该规则已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案件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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