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被同事打伤是否是工伤
时间:2023-06-10 09:51:02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上班的时候,与同事发生争执并被打伤,这算不算工伤?在南京一家歌舞演出公司上班的一名员工,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带着疑惑去做了工伤认定,并向公司索赔。

员工:与人争执被打伤

2005年5月,郑松(化名)开始在一家公司从事泊车工作。当年10月8日,郑松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继而动起了手,并因此被打伤。在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左侧面神经炎。一直治疗到2006年3月,才基本痊愈。在这段时间里,郑松一共支付了5600多元的医疗费,而他每个月的工资只有1400元,这次治疗中,基本花光了他在公司上班以来的所有工资收入。郑松想,如果这次受伤是工伤,单位肯定要承担责任,那么他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问题在于他是不是工伤?于是,郑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了伤情鉴定。

公司:个人纠纷咋是工伤

2006年8月,歌舞演出公司收到郑松的《职工工伤认定书》,公司领导非常惊讶,他们认为郑松虽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完全是因为个人问题才引发纠纷的,这怎么能算是工伤呢?虽然诧异,但因工作忙碌或者是一时疏忽,公司并没有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月后,郑松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并同时向南京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医疗费、工资、交通费,并根据伤残等级给付相应的待遇。公司这才“如梦初醒”,即刻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强调郑松是因个人问题引发纠纷,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提出,在未发生纠纷之前,郑松曾在医院做过脑部手术,这次纠纷并不是导致郑松进医院治疗的真正原因,郑松的治疗费主要是用在以前的旧伤上,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单位需要支付补助

2006年12月27日,经过调查和审理,仲裁局裁决支持了郑松大部分请求,但因裁决作出时,郑松的伤残等级尚未评定,所以没有支持郑松要求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的请求。12月30日,郑松拿到了鉴定通知书,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10级。为了获得公司的相应赔偿,2007年1月24日,郑松又向建邺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查,法院认为,对于公司的答辩意见,因为公司并未在法定期内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郑松工伤认定已经生效。由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郑松伤残等级为10级的情况,判决歌舞演出公司支付给郑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8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40元,共计36120元。

律师:要视具体情况做认定

在本案中,假设公司及时提起复议,那么被同事打伤还会被认定为工伤吗?律师认为,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又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郑松被同事打伤的情况,就要看郑松是故意寻衅滋事,还是无辜受暴力侵害了。生活中还有很多种情形,因为比较复杂,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答案并不是那么明确。这些都需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再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答案,各地也已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其实,更为重要的是,不论遇到什么情况,职工和单位都要有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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