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时间:2023-05-05 21:42:11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已领了30多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突然被停发了,朱某在与先夫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

朱某之夫黄某原系山东省某文化用品公司职工,于1969年1月28日去世。黄某去世后,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向朱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至2003年8月。但以后朱某再去领取时,文化用品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不给付,2006年9月,朱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补发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3240元(90元/月×36月),仲裁委以朱某的申诉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朱某的申诉不予受理。朱某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430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直辖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该文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应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朱某之夫黄某原系文化用品公司职工,其死亡时,朱某无业,属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且黄某死亡后,文化用品公司一直为朱某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至2003年8月。现朱某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每月90元的标准补发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政策之规定,法院判决:文化用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某补发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遗属生活补助费3600元(90元/月×40月)。

全文7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直系亲属 最新知识
针对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