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遗属条件的补助对象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上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三、申报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符合享受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证和火化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5、遗属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6、遗属个人生活困难补助书面申请;
7、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8、遗属近照一寸彩照两张;
9、死者属离休人员的,提供离休本或老干局出具的证明。
四、受理时限:全年工作日
五、审批时限:每年6月、12月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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