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吴某原本是一对恋人,2013年双方以结婚为母的购置了北京一套90平米的房子,但是因为刘某不拥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于是便以吴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吴某一个人的名字,并以吴某的名义申请了贷款。2017年双方感情不和分手了,刘某便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但是吴某不同意,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贷款申请上都是写自己的名字,刘某仅仅出了一部分的钱因此无权要求分割,于是吴某仅同意对刘某进行适当的补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那么恋爱期买房,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分手后该怎么分割该套房产呢?
恋爱期间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主要看这套房子的出资构成。
1、如果这套房子是由一方出资,并将房子登记在出资方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则无疑是属于出资方。
2、如果这套房子是由一方出资,但是将房子登记在非出资方,因为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因此房子的所有权人是非出资方,但是出资方可以提供出资证明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3、如果这套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共同出资,那么这套房子则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双方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房产。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房子归房产登记人所有,但是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在刘某起诉吴某分割该房屋的案件中,双方在恋爱期间购入该房屋,并以结婚的目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直至双方分手。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吴某的名字,但是吴某也承认刘某也出了部分的房款,同时在二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因此,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二人共有。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归吴某所以,但是吴某需要刘某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在恋爱期间买了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房子则是双方共有,那么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需要根据出资比例,需要将对方的出资归还。在恋爱时会做出很多冲动的事情,但是有涉及权属或者钱财方面需要多留个心眼,否则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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