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审理有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后,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按照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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