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针对兵团辖区内的劳动力落户地的办理方式以及相关住房、社会保障政策。在“十二五”期间,招收的劳动力可以叠加享受国家计划安置政策,用人单位为劳动力配备基本的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招收的劳动力享受相应的住房、社会保障政策。
1.针对兵团辖区内的劳动力,其落户地以每户或每人一张迁移证为依据进行办理。
2、住房政策。招收的劳动力在“十二五”期间除享受兵团现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外,还可叠加享受国家计划安置政策。已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不小于50平方米住房作为基本保障,未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或周转房。根据劳动力本人意愿可购房或租房,若选择购房则享受兵团2.4万元一次性购房优惠;若选择租赁,在一定时期内租赁费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用人单位为劳动力配备基本的生活用品。
3、社会保障政策。招收的劳动力按职工身份同等享受兵团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偶及子女按居民身份同等享受兵团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法律依据
新疆兵团对招收的劳动力如何提供社会保障?
新疆兵团在招收劳动力时,需要提供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因此,新疆兵团应当为招收的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此外,新疆兵团还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提供服务。这样,劳动者在失业、生育、疾病等情况下,就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减轻其经济压力,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疆兵团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招收的劳动力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提供服务。
新疆兵团需要为招收的劳动力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用等,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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