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因辞退、开除、辞退、辞职、自愿辞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
双方应首先协商,或者由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上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二)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当面签署并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作证、工资表(张)、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证明、辞退通知书或证明、辞退、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告应当提交证明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提供的材料、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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