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调整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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