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监护人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1:14:41 3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法上的监护人类型有哪些

刑法上的监护人类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类型有: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已经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要不要履行义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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