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无法安置
1998年至2003年,福建省莆田市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公司)在承建旧城改造项目时,因文物保护问题延缓工期,无法按时建成安置房。5年来,上百名拆迁户长期在外租房,苦不堪言,先后数十次集体上访。2001年12月18日,104个被拆迁户将武夷公司诉至莆田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安置补助费与超面积安置部分购房款的利息等。
拆迁公司一审败诉
莆田中院一审认为,莆田市政府决定暂缓拆迁林润故居,并未决定整个片区停止建设。武夷公司在明知不能拆除林润故居的情况下,未按市政府的决定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建设安置房,主观上有过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武夷公司支付被拆迁户逾期过渡费和超面积安置房款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武夷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称:武夷公司未能履行拆迁协议按时交付安置房,是因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突然出现林润故居的保护问题,政府决定林润故居暂缓拆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导致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等。
并案开庭查明事实
福建高院对这一群体性案件非常重视。2003年11月11日,合议庭将104件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开庭审理。上百名被拆迁户从莆田赶到福州,同时接到邀请旁听庭审的还有11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经开庭审理和调查取证,福建高院查明以下事实:
1998年4月起,被拆迁户先后与武夷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武夷公司须在1999年11月18日前交付安置房,并就拆迁费用、违约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同时,武夷公司实施拆迁1个月后,当完成拆迁总量约80%时,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林润故居居民及周边部分林氏居民提出林润故居系文物,不同意拆迁,拆迁因此暂停。而林润故居此前并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9月,莆田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林润故居进行拍照、录像、绘图后拆除,保留木雕、石雕等主要构件。此后,上级有关部门函告莆田市政府对林润故居妥加保护。但该会议决定并未得到执行,拆迁仍受影响。
1999年1月至2001年7月间,莆田市政府先后7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林润故居保护问题等。会议均要求武夷公司把安置房建设放在第一位,保证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经多次论证,莆田市政府认为林润故居具有较高文物保护价值,决定对林润故居采取异地迁建保护措施。2001年8月,武夷公司支付了林润故居异地迁建费用150万元。1年后,林润故居异地迁建。此后,拆迁顺利进行,至2003年9月2日安置房工程全部完工。
公开宣判现场说法
合议庭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武夷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拆迁户交付安置房已为双方确认的事实,本案的争议在于武夷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或部分免责事由、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12月30日,合议庭在莆田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对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进行现场说法。
一、本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并由此造成安置房无法如期建设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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