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法关于被拆迁人的确定与旧拆迁法不同,依照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与原拆迁条例规定的被拆迁人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规定完全不一样。那么,为什么新拆迁法仅仅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再包括房屋使用权人了呢?从我国当前的城市房屋所有权的状况来看,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到大规模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城市房屋基本上完成了由公有制房屋为主体的所有权结构转变为以私有房屋为主的转轨,这是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变化;另一方面,在拆迁实践中,因拆迁法规定了被拆迁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且使用权人占有被拆除的房屋,因此拆迁人背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协商解决了拆迁问题,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这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
此外,部分地方在制定拆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数额远远低于对房屋使用权人的补偿数额,以北京市为例:依照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权人的补偿是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加上附属建筑面积后按照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补偿,对所有权人则是按照建筑面积结合成新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以北京市西直门地区的拆迁为例:对房屋使用权人补偿的拆迁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多元,对所有权的补偿的评估价格基本上最多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作为出租住宅房屋,即使考虑增加拆迁补偿价格20%的补偿,最多的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也不超过2000元,与对使用权人的补偿差三倍。此次修订拆迁法,正是考虑了这一背景,在修订对被拆迁人的法律定义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制订本细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替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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