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原件);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原件);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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