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伤如何找包工头
时间:2023-03-08 08:11:08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包工头一般系挂靠在公司名下,本身没有施工等资质,故工人受伤,可要求包工头及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包工头有承包资质,由包工头负责。如果没有承包资质,而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则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无合同小包工头承担工伤比率

没有签订合同的包工头与工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没有明确的包工头承担工伤比率。

二、建筑企业以及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怎样划分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

三、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1、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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