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涉及人身权利或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典型如遗体和骨灰等人格物保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婚礼服务合同等,因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的,并引发对方持续性的或强烈的精神痛苦,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民法典》明确该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通过在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人格权保护。
律师补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