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时间:2023-04-07 11:01:55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一、劳动法规定未转正怀孕可否解聘

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女员工三期有着重强调要保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实施,其中有一条就是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孕期女职工不得因怀孕为理由被辞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孕期女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恢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无要求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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