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要点】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避免范围过宽或过窄。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不仅应为雇主的商业技能和商业秘密的价值保密,同时,通过行使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权利,促进工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自己的工作,下属分行业务部副经理、副经理。之后,他被调到申请办公室小企业运营中心的信贷办公室。2012年8月,双方签署了《限制竞争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范围,并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违约的,应当返还违约期间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2013年5月,被申请人王某因自身原因辞职,并签署了辞职承诺书。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共计13800元
201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王某到另一家第三方银行担任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3月,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于9月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38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根据被申请人的立场和立场,可以认定其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出具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13800元,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80000元,并驳回申请人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案例审查]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中掌握的商业技能和商业秘密在离职后将成为潜在的用人单位竞争隐患。竞业禁止协议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限制工人的就业自由,旨在防止雇主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利益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事项。性保护也是雇主和工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但这无疑限制了工人的就业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地区和期限,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范围,必须严格,既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太宽限制了就业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不利于行使就业自由权;如果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密性,造成不公平竞争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在竞业限制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结合其职业特点,综合判断其是否掌握了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源信息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秘密资源,专业经验和收入状况
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银行工作10年,其工资明显高于普通员工。他的工作经验和以前的职位决定了他必须联系重要信息,如存款人或业务经理以及雇主的商业秘密。可以认为他已经掌握了一定程度的信贷客户资源。因此,被申请人应是“有保密义务的人”,并遵守法定竞业禁止人员的范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本协议内容合法,应视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被申请人的岗位受竞争限制,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合同的,应当返还在违约期间收到的竞争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离职后签署承诺书,并按月收到申请人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被申请人辞职后的一个月内,在第三方工作属于违约行为。在违约期间收到的竞业禁止经济赔偿金应予以返还,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处罚是基于协议双方约定义务的责任处罚。它属于违约责任,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连带赔偿问题。应当区别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第三方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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