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以下人员:
1、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以下八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2、进行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
1、《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2、灵活就业证明(每季度提供);
3、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本季度每个月个人缴纳的基本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在外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每季度提供,需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盖章)。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本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36个月,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最长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五、办理依据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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