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
时间:2023-06-23 09:56:09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一、骗购经适房如何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人骗取的只是一种购房资格而非财物,同时,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因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2、骗购经济适用房,其骗取的不仅仅是一种购房资格,也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利益。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形式上完全是虚假的,如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并且骗取经济适用房数量较大的,那么足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3、一般的以虚报个人生活资料的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只算资料不实,很难说是骗购。这种行为,不但不构罪,甚至谈不上是违法。因为,购房终是经过机关审批同意的。

4、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处理方式,无异于是公开允许有钱人侵占穷人的利益,把非法行为合法化。

5、禁止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在两年内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制定者有无相应的权限。除非是全国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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