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有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是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是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五是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是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是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全文4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