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爱联电器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1997年1月31日,**申通金属型材厂现改称为**爱联电器厂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6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嗣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汽车修理厂维修,申*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权益转让书,对被盗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以申*厂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现保险公司再以车辆失而复得为由要求申*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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