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
2.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车出售或拍卖,如所得价款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不予考虑被保险人的要求。
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对失窃车的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条款将找回失车后的选择权交给了被保险人,即要么被保险人选择要车,要么被保险人要赔款,想要回20%的免赔损失是不可能的。被保险人势必要在找回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保险赔款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如果找回失车的价值高于赔款,那被保险人肯定选择要车;若车辆实际价值低于赔款,被保险人就会放弃要车。相信如此简单的道理谁都明白。那么保险条款为何要如此设计呢?旧车的评估也许不像新车那么简单,况且评估价和拍卖价也不一定会相同。为避免被保险人放弃残车后又发现其拍卖价高于赔款而带来的纠纷,条款对此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但保险人是否根据该条款就可以拥有车辆的全部权益呢?很显然,条款混淆了保险代位追偿和委付的概念。当保险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人在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为代位追偿。而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即未委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委付的做法。即要么保险人将车退还被保险人收回赔款;要么在赔偿后获得该车的全部权益,也不论该车拍卖价值是否高于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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