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不能单方面出售。但可以转让其享有的房产份额。
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可以转让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单方毁约一房两卖
2006年5月25日,金某在门源回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了商品房一期付款25000元,预订了在门源县浩门镇北关粮站路修建的商铺一间。事后,房地产商在未经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来金某预订好的铺面调换给别人。7月3日,消费者金某到门源县消协投诉,要求恢复原订铺面,并赔礼道歉。
经门源县消协调查,房地产商是单方违约,消协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恢复消费者金某原订的铺面,并向金某赔偿、道歉。
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已收取了消费者的购房款,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这家公司在未解除与消费者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将商铺卖给其他消费者,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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