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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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死缓可以理解成死刑缓期执行,这里的缓期时间是两年,而一般情况下死缓都是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但并不是说判处了死缓犯罪分子就死不了,具体还需要看其在死缓期间的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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