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都美竹事件
时间:2023-08-18 08:12:06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微博账号都美竹(下称都美竹)接连发布有关吴亦凡私生活的爆料:吴亦凡的经纪人以面试为借口将都美竹带到吴亦凡的家中,吴亦凡将都美竹灌醉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除都美竹之外,吴亦凡还以面试、粉丝见面会、相互介绍等方式与其他女性(包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甚至存在迷奸、轮奸等行为;都美竹爆料后,吴亦凡团队工作人员与都美竹谈判,希望花钱摆平此事,同时要求都美竹发微博澄清并告知其他受害者的身份;吴亦凡团队工作人员在和解协议签署前先行转账50万元到都美竹的账户,都美竹目前正在退回该50万元。

针对都美竹的爆料,吴亦凡方作出回应:吴亦凡发文否认都美竹此前爆料,称从来没有实施过上述行为;吴亦凡工作室发布声明称都美竹编造与吴亦凡有关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并向工作室索要巨款,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工作室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亦凡都美竹事件触碰了哪些法律点

如果都美竹爆料属实情况下,涉及强奸、外国人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违约

1、涉嫌强奸罪

采取将他人灌醉的方式使他人陷入不省人事、无法反抗的状态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嫌外国人犯罪

非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4、民事违约责任

品牌方花重金与明星合作,自然希望通过明星的公众影响力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额,所以品牌方在和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往往会就明星公众形象等内容作出规定或限制。如果明星因为涉嫌犯罪或者出现负面形象致使代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品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的规定解除代言合同。如果明星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都美竹爆料不实情况下,涉及诽谤、敲诈勒索、民事侵权

1、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属于自诉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应当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2、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对他人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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