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4年开始运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紧迫,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做出新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因而从税收效率角度看,增值税本身非常排斥减免税。因此,作为完善增值税的内容之一,加紧清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对规范我国税制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清理现有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完善我国税制的意义重大
1、增值税改革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冲击。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配合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而需要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及时修订,配合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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