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一般纳税人,除了依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6%征收率的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的征收率有: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额扣除
(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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