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配偶是否仍需承担生活困难的责任?
时间:2023-08-15 14:33:00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离婚后,男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前是一家人,应当履行帮助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怎么处理

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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