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职工的连带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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