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规定的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
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的,如仅因涉案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就拒不适用的话,很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某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即使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司法解释作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还是具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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