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负伤,后因犯罪被单位开除,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万元,两项合计4.2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履行完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来,陈某是江西萍乡供电公司职工。二十多年前,陈某因公负伤,经诊断为肝破裂、肋骨骨折。1987年,经当时的供电公司医务劳动鉴定会认定为重伤工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1989年,萍乡市劳动局作出认可证认定陈某为工伤。出院后,陈某继续在单位上班,享受普通公费医疗待遇。2001年,陈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六年,在服刑期间,单位作出了开除其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陈某得知后,向供电公司要求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和给予工伤待遇。供电公司只是书面答复,但一直未为陈某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待遇。2008年,陈某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陈某遂向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被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被判刑后,其与被告江西萍乡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解除,但因陈某是在供电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其仍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供电公司应依法发给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关于工资标准,因原告现无固定工作,故可参照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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